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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

郑州市社会事业人才荟萃计划实施细则 (暂行)

2020-11-19 14:42:42    来源:    点击:21477    喜欢:0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精神,为加强社会事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进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开发,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文社科等领域,大力引进培养一批知名教育学者、医疗专家、文化名家和艺术大师。到2020年,在社会事业领域引进培养1000名具有国内外专业领域领先水平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在全国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行业影响的地方级领军人才、在专业领域成绩较为显著、具有较大发展潜能的地方突出贡献人才,加快培育1000名左右网络传媒、城市规划设计、市政管理、环境工程、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骨干人才,形成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社会事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每年定期编制发布《郑州市社会事业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称“需求目录”),作为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引进培养的依据。

第四条  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需求目录,充分发挥需求目录在社会事业人才引进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人才结构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一)计划申报。每年11月,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本行业需要,在充分了解掌握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次年引进培养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及急需紧缺人才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计划内容。计划主要包括拟引进、培养人才的数量、方式、人才类别、从事专业、基本条件、岗位(职务)要求、薪酬范围等内容。

(三)目录发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各行业申报的计划进行汇总沟通,形成需求目录,于每年3月底在媒体发布。

(四)有关要求。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一经发布,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需求目录内容及要求予以实施。需求目录执行期间,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及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认定工作,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市级委局办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级委局办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经综合认定达到相应层级水平,且符合分类认定标准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有关政策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通过审核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名单。

(四)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2次,每年5月、10月组织认定。

第六条  申报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及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郑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

(五)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历、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第七条  入选的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对入选社会事业领域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选的急需紧缺人才按认定层次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实施社会事业人才国际化培养资助计划,每年资助一批优秀人才赴国(境)外学习进修。资助计划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评审认定、拨付资金的步骤实施,每年3月份受理申请。根据培养时间和层次给予不等的资助,1至3个月给予3万元资助,3至6个月给予5万元资助,6个月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着眼我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急需紧缺人才、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培养需求,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通过举办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和选送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到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培训等形式,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培训。根据培训时间和层次给予不等的资助,3至6个月给予2万元标准的资助,6个月以上的给予4万元标准的资助。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的服务保障按照“智汇郑州”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对业绩突出、达到预期效果的,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对未达到预期效果,与单位终止合同,每年在引入单位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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