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细化金水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项目享受免费经营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12-01 16:07:18 来源: 点击:98360 喜欢:0
为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对优秀项目有效扶持,提高大学生创业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发[201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金水区大学生创业发展实际,对大学生创业园创业项目享受免费经营场地条件、标准及流程进行进一步细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费经营场地条件及标准
(一)在大学生创业园区中设立大学生(大众)创业区。对入驻大学生(大众)创业区的创业项目,第一年可按规定享受场地补助政策。
(二)入园满一年的创业项目,年税收达到2万元以上的,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的场地补助政策;入园满两年的创业项目,年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的场地补助政策。
(三)对于园区引进和培育的以下项目,可享受金水区大学生创业园场地补助政策:
1、从区外引入的年税收在10万以上的企业;
2、属于区内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势头好且年税收在10万以上的中小企业;
3、已获得社会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场地补助标准
1、年纳税额低于10万元的入园项目,最高可给予30平方米免费经营场地。
2、年纳税额高于10万元的入园项目,每超10万元可增加30平方米免费经营场地。所有入园项目免费经营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将大学生(大众)创业区场地租金补助面积与所有入驻园区的成熟项目(即符合以上二、三条的项目)数挂钩,按园区当年成熟企业数量,每一家可给予30平方米的大学生(大众)创业区场地补助。
二、享受免费经营场地审批流程
(一)申请。创业项目场地补助每年审批一次。各园区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向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创业场地补助申请。
(二)审批。经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三)资金拨付。创业项目场地补助资金由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到园区运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助资金于每年年中、年底分两次拨付。
三、其他
1、对入驻大学生(大众)创业区的创业项目实行最高收费限额,实现大学生创业园公共服务职能。
2、大学生(大众)创业区在孵项目数量需符合相关要求,否则创业项目场地补助资金将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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