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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

就业登记

2021-02-02 10:23:00    来源:    点击:43470    喜欢:0


就业登记


一、适用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二、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四、办理要件

1.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五、办事流程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打印《业务办理确认单》,并要求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业务表单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3.就业登记确认单




业务表单2


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民族

学历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就业类型(勾选)

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营劳动者,包括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家庭帮工;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个人声明

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现申请就业登记。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是否申领《就业创业证》

        

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填表说明:  1. 本表一式两份,由经办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2.已提供《就业创业证》的,请在是否需要打印栏中勾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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